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張芷瑩 被告 葉春福
福聖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玉桂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