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渥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鴻佳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彭美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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