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5107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蓮天翔
債務人大本時商行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淑瑱
債務人 李崑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大本時商行、李淑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零捌佰柒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大本時商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崑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