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51號聲請人 黃立朋 聲請人 焦明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宥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3月12日(黃立朋、焦明安)。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黃立朋:9分之7;焦明安:9分之2。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5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本筆抵押物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本票保證債務。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9年4月9日。
(七)清償日期:民國109年4月10日。
(八)利息(率):無。
(九)遲延利息(率):無。
(十)違約金:按每萬元每日貳拾元整計算至清償日止。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戴宥鑫,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戴宥鑫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10日向聲請人黃立朋、焦明安借款新臺幣2,900,000元,並簽發本票、借款合約書各一紙交付予聲請人,約定清償日期為109年4月10日。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借款合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北屯區│大滿││859│69.18│全部│├─┼───┼────┼───┼───┼──────┼────┼──────┤│2│臺中市│北屯區│大滿││859-1│1.05│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21│臺中市北屯區大│住商用、│一層:39.06││全部││││滿段859地號│加強磚造、│二層:39.06│││││├───────┤2層│合計:78.12││││││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二段65之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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