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79號原告 朱承榮
朱 王明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
柯政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承聖 、 朱承梅 間聲請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朱志一 除兩造外,尚有繼承人 朱承藥 、 朱承愛 、再轉繼承人 朱家豐 、 朱家靈 ,原告應具狀追加其為被告,始當事人適格。
二、原告應補提被繼承人朱志一除戶戶及謄本、其餘繼承人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朱志一之遺產免稅證明書,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利本院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命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