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92號原告 陳明發
陳盈芳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陳懷 法定代理人 陳永富
陳良邦 陳光星 陳良銑 陳忠慶 陳天賜 陳明德 陳進雄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不存在事件,為財產權訴訟,惟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選任鑑定人鑑定之結果,按原告所主張之房份比例計算,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捌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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