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67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6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智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一年度偵字第六六八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智強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智強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機車鑰匙一支,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竊盜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水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6686號被告林智強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1之3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智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凌晨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119之1號對面即光榮國中後門旁之紅磚道上,以其自備之機車鑰匙啟動機車電門之方式,竊取 劉玉章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並將竊得之機車車牌卸下,丟棄在新北市○○區○○○○區路邊垃圾桶內,改懸掛本身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牌,以規避警方查緝。
嗣於101年3月3日下午4時45分許,林智強騎乘上開竊得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街○○巷○○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檢查獲,並當場扣得前開作案用之機車鑰匙1支,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智強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劉玉章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扣案之機車鑰匙1支。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件、查獲現場照片5張。是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扣案之機車鑰匙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檢察官楊景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妍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