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豪毅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豪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豪毅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692號裁定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以109年11月6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692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第14頁),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
9年11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9375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4月11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