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60號原告 張淑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珠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謝佳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