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定期報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76號聲請人即被告 邱政銓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恐嚇取財案件(109年度易字第866號),聲請解除定期報到之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政銓定期於每週至少一次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報到之命令准予解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邱政銓前經本院具保停止羈押時,尚裁命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號,並應定期於每週至少一次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下稱中路派出所)報到,然聲請人現因經常加班至深夜,工作很累,害怕會不小心忘記報到,爰請求解除上開定期報到之命令等語。
二、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4款規定,命被告遵守定期至警局報到之事項,此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效力,使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故有無命被告遵守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經查聲請人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1月24日以新臺幣
8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裁命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號,並應定期於每週至少一次至中路派出所報到。然聲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現因經常工作至深夜,工作很累,深怕有時會忘記報到等語在卷(本院聲字卷第17頁)且聲請人自本院停止羈押後,確有遵期向中路派出所報到,報到情況良好等節,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執行報到案件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聲字卷第37至38頁),本院考量聲請人之身體健康狀況,以及先前確有遵守定期報到之命令而非逃匿之表現,認現已無命被告定期向警局報到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又本件限制住居處分之效力仍在,警局仍會注意聲請人是否出現違反限制住居處分效力之情事,聲請人勿為忽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洪瑋嬬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