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艾志昌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艾志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艾志昌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019號判決有期徒刑9年,並確定在案。
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926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9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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