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凱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凱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凱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貴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1月14日102年度聲字第155號裁定、本院102年10月31日101年度上訴字第2579號判決等相關文件,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程克琳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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