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簡調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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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簡調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簡調字第48號聲請人 陳月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吉哈拜 等間返還代墊款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6,234元,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吉哈拜等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全體相對人,惟迄今相對人均未具狀表示有調解意願,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全體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