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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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3號抗告人比悠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0樓法定代理人 王修仁 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相對人博客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1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上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在原法院以相對人為對造,依兩造間商品供應合約(下稱系爭合約)之約定,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並主張依系爭合約第21條約定,兩造就因系爭合約所生訴訟,合意由原法院管轄等情,核與其提出之系爭合約書第21條約定所載相符(見本院卷第21頁),依首揭規定,自應認原法院就抗告人所提訴訟有管轄權。抗告人向原法院起訴,於法核無不合。原法院以抗告人不能提出文書證明兩造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
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處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王本源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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