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10號原告 楊水盛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 律師( 法扶 律師)原告與被告 永泰 護理之家即 邵翔樺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33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3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