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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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3號原告現代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曹秋萍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被告 曾久玲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訴請被告拆除違建之目的,在回復屋頂平台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故原告勝訴所得受利益,應為該違建占用屋頂平台部分之使用收益,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移除置放於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建物即現代大廈(下稱系爭大廈)頂樓平台之盆栽,將該部分頂樓平台騰空返還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778元(計算式:系爭大廈坐落基地公告現值260,667元/㎡×原告陳報請求騰空返還之頂樓平台面積初估8㎡÷系爭大廈登記樓層數共12層=173,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仕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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