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利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03號原告 劉尚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合夥利益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姚貴祥 即力安工程行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059號),而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6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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