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100號
原告 謝必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滋梃為被告陳靖瑋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靖瑋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5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滋梃,且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表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可參。茲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陳滋梃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