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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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11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為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1、3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11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4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11所示10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幫助洗錢罪,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與上開如附表編號1、3至11所示10罪並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高,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等情,並考量受刑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所載「希望法院可以減刑,可以讓我年後進去,小朋友明年才能上學」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10萬元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28日109年8月底某日000年0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193、25535、26871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1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27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407、45171號、110年度偵字第1947、8338、26785、14881、42081、41373號、111年度偵字第2259、22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105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5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30日111年9月5日112年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105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5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確定日期110年5月18日111年10月20日112年3月2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緩字第712號(本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案112年度撤緩字第120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經本院112年度抗字第986號駁回抗告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36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59號編號2至11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5日至至同年月9日109年9月9日至至同年月11日109年9月9日至至同年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407、45171號、110年度偵字第1947、8338、26785、14881、42081、41373號、111年度偵字第2259、226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407、45171號、110年度偵字第1947、8338、26785、14881、42081、41373號、111年度偵字第2259、226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407、45171號、110年度偵字第1947、8338、26785、14881、42081、41373號、111年度偵字第2259、22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8日112年1月18日112年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2日112年3月2日112年3月2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5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5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59號編號2至11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4日至至同年月6日109年9月3日109年9月3日至同年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407、45171號、110年度偵字第1947、8338、26785、14881、42081、41373號、111年度偵字第2259、226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407、45171號、110年度偵字第1947、8338、26785、14881、42081、41373號、111年度偵字第2259、226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407、45171號、110年度偵字第1947、8338、26785、14881、42081、41373號、111年度偵字第2259、22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8日112年1月18日112年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2日112年3月2日112年3月2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5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5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59號編號2至11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1011(本欄空白)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8月(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09年9月3日至同年月4日109年9月3日至同年月4日(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407、45171號、110年度偵字第1947、8338、26785、14881、42081、41373號、111年度偵字第2259、226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407、45171號、110年度偵字第1947、8338、26785、14881、42081、41373號、111年度偵字第2259、2260號(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12年1月18日112年1月18日(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本欄空白)確定日期112年3月2日112年3月2日(本欄空白)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5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59號(本欄空白)編號2至11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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