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25號聲請人三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國忠 訴訟代理人 黃譓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精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巫偉凱┌──────────────────────────────────────────────┐│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聖廢棄物清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7│1│2500│││││││0││├──┼───────────────┼──────────────┼───┼────┼───┤│0002│三聖廢棄物清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8│1│2500│││││││0││├──┼───────────────┼──────────────┼───┼────┼───┤│0003│三聖廢棄物清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9│1│2500│││││││0││├──┼───────────────┼──────────────┼───┼────┼───┤│0004│三聖廢棄物清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4│1│2500│││││││0││├──┼───────────────┼──────────────┼───┼────┼───┤│0005│三聖廢棄物清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5│1│2500│││││││0││├──┼───────────────┼──────────────┼───┼────┼───┤│0006│三聖廢棄物清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6│1│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