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О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李昆霖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