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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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5號原告 吳阿粉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複代理人 廖偉辰 律師被告 巫鄭素真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被告 巫佩
巫家誼 吳兆棠 吳兆雲 郭巫純真 巫光雄 遷出國外且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巫惠如 遷出國外且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蔣志明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複代理人蔣志明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10年3月31日之108年度訴字第47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示之當事人欄之蔣志明律師部分,依被告巫鄭素真之訴訟代理人所提之民事委任狀所載為「複代理人:蔣志明律師」,另依本件歷來民事報到單有關當事人欄所載亦均為「複代理人蔣志明律師」,是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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