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仁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仁牧前因違反修正前藥事法第84條第1項之輸入醫療器材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97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藥事法所規定之醫療器材,且為被告所有用以犯罪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乃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
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修正前藥事法第84條第1項輸入醫療器材罪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978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5年6月3日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660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106年6月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上職議字第6604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皆應以醫療器材管理,被告未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即擅自輸入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9月24日FDA器字第1049024666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及蒐證照片4幀附卷可參,且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
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1│SalvinRenovix1525mm│10片│├───┼──────────────┼───────────────┤│2│CancellossBone│1罐│├───┼──────────────┼───────────────┤│3│LifeNetHealthOraGRAFT│10盒│││MIN-CORT-2.50Size:2.5cc││├───┼──────────────┼───────────────┤│4│LifeNetHealthOraGRAFT│6盒│││MIN-CAN-2.00Size:2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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