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1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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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15號原告 王俊凱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其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及第92條第7項、第8項之行為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違反同法第69條至第84條之行為由警察機關處罰)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經調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起訴狀內關於被告機關部分,原告是以臺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所當作被告,但臺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所只是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的內部單位,並沒有獨立承受訴訟的能力,明顯不是訴訟上符合資格的當事人,且原告漏未載明被告機關代表人及訴訟標的部分,原告之起訴程序有上列的瑕疵。所以原告應提出合乎起訴格式的起訴書狀,即填寫符合資格的被告機關(同時應填寫機關住址),並且寫明被告機關代表人及住址、訴訟標的(如果原告是不服起訴狀檢附的107年7月10日南市交裁字第78-Z00000000號裁決書而提出本件訴訟,則應將「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列為被告,被告機關代表人就是局長「 林炎成 」,機關地址以及代表人地址都是「臺南市○○區○○路0段0號」,訴訟標的就是「107年7月10日南市交裁字第78-Z00000000號裁決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繕本到院,俾利訴訟程式之進行,併此指明。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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