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申廖玉枝 被告 林弘恩
陳冠文 許家維
一、上列被告林弘恩、陳冠文、許家維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
3年度訴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林弘恩、陳冠文、許家維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對其餘被告等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戴仲徽、 傅可丞 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被告 葉韋慶 、 莊政友 、 莊竣宇 ,就被害人申廖玉枝遭詐騙部分,未經起訴;被告鍾海貞則經檢察官撤回起訴在案,均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