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本院認有定期命聲請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顏惠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