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小字第7號原告 賴彩秀 被告 賴中信
王金平 賴彩珠賴彩鳳 賴彩華 賴彩娥 賴宜蔆 賴中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將兩造之被繼承人 賴彩琴 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別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賴彩珠、 葉賴彩鳳 、賴彩華、賴彩娥、賴中雄、賴中信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經審理後略以:被繼承人賴彩琴於民國105年2月
5日死亡,遺留有如附表一所示存款及其利息,兩造為全體繼承人。因被繼承人與配偶無育有子女,且雙親皆已過世,故其合法繼承人為配偶王金平、長姐賴彩珠、二姐葉賴彩鳳、大哥賴中雄、三姐賴彩華、二哥賴中信、大妹賴彩秀、二妹賴彩娥、三妹賴宜蔆,除王金平之應繼分為2分之1外,其餘繼承人之應繼分各為16分之1。因兩造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共識,致不能協議分割。被繼承人賴彩琴既無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間復無不得分割之協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並請求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之。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㈠被告王金平:同意原告請求,依法分割即可,其餘被告對本件分割遺產均無意見等語。
㈡被告賴宜蔆:同意原告請求,依法分割即可,其餘被告對本
件分割遺產均無意見。因被告賴彩珠健康不佳,無法親自請領印鑑證明,故兩造才無法去銀行直接領取被繼承人之存款等語。
㈢被告賴彩珠、葉賴彩鳳、賴彩華、賴彩娥、賴中雄、賴中信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狀作聲明陳述。
四、經查:㈠兩造之被繼承人賴彩琴於105年2月5日死亡,遺留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存款,兩造為全體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此有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5年12月5日板信集中字第1057401091號函、新北市板橋區農會105年12月2日板農(信浮州)字第1050006162號函附卷可稽,又被告賴彩珠、葉賴彩鳳、賴彩華、賴彩娥、賴中雄、賴中信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答辯。依此事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可供參照。兩造為被繼承人賴彩琴之繼承人,系爭遺產既無不得分割之情形,而彼等就上開遺產不能協議分割,只得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故原告訴請遺產分割,於法當屬有據。從而,原告依該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賴彩琴遺留如附表一之遺產,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查,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始提起訴訟,而分割遺產之訴兩造在訴訟上之地位得互易,且兩造亦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本院認為本案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其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許清秋附表一:被繼承人賴彩琴之遺產
┌──┬──┬─────────────┬─────┬─────┐│編號│種類│名稱│金額(新臺│分割方法│││││幣)││├──┼──┼─────────────┼─────┼─────┤│1│存款│新北市板橋區農會│41,436元(│由兩造依如││││(帳號:00-00-000000-0)│暨利息)│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2│存款│新北市板橋區農會│40,000元(│例分配之。││││(帳號:00-00-000000-0)│暨利息)││├──┼──┼─────────────┼─────┤││3│存款│新北市板橋區農會│20,000元(│││││(帳號:00-00-000000-0)│暨利息)││├──┼──┼─────────────┼─────┤││4│存款│新北市板橋區農會│90,000元(│││││(帳號:00-00-000000-0)│暨利息)││├──┼──┼─────────────┼─────┤││5│存款│新北市板橋區農會│60,000元(│││││(帳號:00-00-000000-0)│暨利息)││├──┼──┼─────────────┼─────┤││6│存款│新北市板橋區農會│50,000元(│││││(帳號:00-00-000000-0)│暨利息)││├──┼──┼─────────────┼─────┤││7│存款│新北市板橋區農會│30,000元(│││││(帳號:00-00-000000-0)│暨利息)││├──┼──┼─────────────┼─────┤││8│存款│板信商業銀行大觀分行│63,251元(│││││(帳號:0000-000-0000000)│暨利息)││├──┼──┼─────────────┼─────┤││9│存款│板信商業銀行大觀分行│35,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暨利息)││├──┼──┼─────────────┼─────┤││10│存款│板信商業銀行大觀分行│2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暨利息)││├──┼──┼─────────────┼─────┤││11│存款│板信商業銀行大觀分行│8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暨利息)││├──┼──┼─────────────┼─────┤││12│存款│板信商業銀行大觀分行│1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暨利息)││├──┼──┼─────────────┼─────┤││13│存款│板信商業銀行大觀分行│17,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暨利息)││├──┼──┼─────────────┼─────┤││14│存款│板信商業銀行大觀分行│2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暨利息)││└──┴──┴─────────────┴─────┴─────┘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編號│繼承人│應繼分│├──┼───────────┼──────┤│1│王金平│2分之1│├──┼───────────┼──────┤│2│賴彩秀│16分之1│├──┼───────────┼──────┤│3│賴彩珠│16分之1│├──┼───────────┼──────┤│4│葉賴彩鳳│16分之1│├──┼───────────┼──────┤│5│賴彩華│16分之1│├──┼───────────┼──────┤│6│賴彩娥│16分之1│├──┼───────────┼──────┤│7│賴宜蔆│16分之1│├──┼───────────┼──────┤│8│賴中雄│16分之1│├──┼───────────┼──────┤│9│賴中信│1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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