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0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品維 (原名 陳岳韋
振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90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品維原名│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68020│陳岳韋、陳│4月21日起││五二五│││元│振田││││├──┼───┼─────┼──────┼──────┼───────┤│002│新臺幣│陳品維原名│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69400│陳岳韋、陳│4月21日起││一│││元│振田││││└──┴───┴─────┴──────┴──────┴───────┘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品維原名│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8020│陳岳韋、陳│0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振田│││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品維原名│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9400│陳岳韋、陳│0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振田│││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9048號)
(一)緣債務人陳品維原名陳岳韋前就讀淡江大學邀同債務人 陳振田 、案外人 蔡美墜 (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37,42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品維原名陳岳韋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7,420元,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四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振田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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