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4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原名: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向甲○○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支票發票人均為公司而非個人)。
二、請釋明利息自民國84年6月9日起算之依據。(利息應自清償日之翌日或退票日起算。)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