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04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莊才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一)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莊才陞於094年03月02日,邀同案外人 陳勇銘 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5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094年03月02日起至098年03月02日止。詎料債務人莊才陞屆期未清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二、放款明細1件。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函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60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才陞│自民國98年3│至民國110年7││││545883││月2日起│月19日止,按││││元│││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