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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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7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童柏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0年度執聲字第65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異議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嗣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聲字第655號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下稱系爭聲請定刑之指揮),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下稱系爭定刑裁定),現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執行中,但系爭定刑裁定是以其中部分案件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再加計其他案件之刑度為基礎,而為定刑之量刑,惟異議人家中仍有長者幼童尚待扶養,該裁定宜發回重新量刑,縮減刑期,讓異議人可早日出所返家照顧家人,爰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前因詐欺等數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嗣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聲字第655號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本院認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以110年度聲字第9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抗字第261號駁回抗告確定,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遂換發執行指揮書,以高雄地檢署110年執更字1827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上揭有期徒刑,此有系爭定刑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查,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件執行案件卷宗核閱屬實,上情堪予認定。
(二)異議意旨雖執前詞聲明異議,惟查,本件異議人所犯數罪既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自屬適法(且因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亦無庸待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即得聲請);系爭定刑裁定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既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有期徒刑30年),亦未逾越內部界限(即有期徒刑10年6月),有系爭定刑裁定可查,於法亦無不合;又異議人前對系爭定刑裁定提起抗告後,既已經駁回而確定,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對異議人執行系爭定刑裁定所定之上開刑期,同無不合。異議人執前詞聲明異議,實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