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221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218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邱至弘

莊幸輯

郭書妤

被告 胡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488元,及其中新臺幣9,646元自民國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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