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907號

原告 張淑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奕杰吳忠遠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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