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412號
上訴人 呂昭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倫名門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50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