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28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羽田

選任辯護人吳凱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677號、113年度偵字第5843號、113年度調偵字第86、35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羽田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20日宣判,茲因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又再行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000號),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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