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28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羽田
選任辯護人吳凱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677號、113年度偵字第5843號、113年度調偵字第86、35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羽田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20日宣判,茲因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又再行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000號),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