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314號
原告 陳立昇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張怡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君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15,136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