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314號

原告 陳立昇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邱永欽

劉宸碩

張怡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君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15,136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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