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45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夢如 (原名: 蔡家麟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陸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四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債權人另聲請對 鄭光偉 發支付命令,惟鄭光偉戶籍係設於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