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60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唯淯 債務人 林祐生 債務人 林程素英
一、債務人林祐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零捌佰玖拾貳元,及其中肆拾參萬零柒佰玖拾玖,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祐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程素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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