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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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469號債權人 蘇家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謝美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曾向債務人陳謝美華扣押原債務人AGLAS,RAQUELBAON之薪資債權人,詎債務人陳謝美華未依執行命令給付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陳謝美華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陳明原債務人AGLAS,RAQUELBAON每月應扣押之薪資若干,迄今應給付而未給付之薪資若干,經本院民國105年11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權人於105年11月25日呈報狀仍未補正,是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謝美華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