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89號聲請人 集盛化 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宏裕 代理人 周珮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2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9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均經本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李麗珍法官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芸菁┌─┬─────────┬─────────┬───────┬────────┬─────────┬───┐│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民國)│(新臺幣)│││├─┼─────────┼─────────┼───────┼────────┼─────────┼───┤│1│泓福興業有限公司│聯邦銀行大竹分行│107年12月10日│195,840元│UA0000000│集盛化│││ 李富福 │││││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