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8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之刑事被告押票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羈押日期更正為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並由本院於96年12月13日訊問被告後,因認被告犯嫌重大,且其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應予羈押,以利審判,而於同日羈押在案,惟本院之刑事被告押票誤載羈押日期為96年10月13日,應予更正。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