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489號原告 何宸瑀 被告 沈足珍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3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川傑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