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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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76號上訴人即原告 侯陸太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7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3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27,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