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527號債權人右翔企業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及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利息之依據;若無,請依票據以外之法律關係請求,並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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