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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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培銘選任辯護人劉怡廷律師被告黃偉誠
林雲漢
吳宸愷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選偵字第191號、113年度選偵字第2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培銘、黃偉誠、林雲漢、吳宸愷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宜穎
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惠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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