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再審原告 陳冠涵 住○○市○區○○路0號之第719號信箱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2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08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再審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業由本院113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且不得抗告而確定,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怡諄
法官吳保任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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