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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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家耕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龔立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以及內文關於「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