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政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一0七年度聲沒字第五0八號聲請書附表所示之文書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政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490號、第14773號、第147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聲沒字第508號聲請書附表所示之文書,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應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8月22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490號、第14773號、第147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聲沒字第508號聲請書附表所示之文書,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則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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