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水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物管理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丙酸睪酮注射液共柒拾貳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補充理由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被告本件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同法第2條第2項並明確規定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動物用藥物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05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緩起訴處分書引用動物用藥物管理法第6條第2款,應為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誤植;另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附表(入境旅客攜帶動物用藥限量表),非處分藥品不得超過6種,單一品項不得超過6瓶,合計不得超18瓶之規定,本件被告攜帶丙酸睪酮注射液72盒,顯亦不符合同法第1項第2款但書之例外,有該處分書及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暨檢附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附表入境旅客攜帶動物用藥限量表在卷可稽。該案查扣之丙酸睪酮注射液72盒,既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高雄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足憑(見5402號他卷第9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靜茹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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