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麗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麗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莊麗珠因犯違反重利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21日│100年8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04號│第2804號│第2804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易字第573號│101年度易字第573號│101年度易字第573號││├────┼──────────┼──────────┼──────────┤││判決日期│101年10月30日│101年10月30日│101年10月30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1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1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1號││判決├────┼──────────┼──────────┼──────────┤││判決│102年1月15日│102年1月15日│102年1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4,彰化地│同附表編號1│同附表編號1│││檢102年度執字第1000│││││號(已定刑有期徒刑5│││││月,已執畢)│││└────────┴──────────┴──────────┴──────────┘┌────────┬──────────┬──────────┬──────────┐│編號│4│5││├────────┼──────────┼──────────┼──────────┤│罪名│重利│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26日│100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04號│第2885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易字第573號│103年度上易字第541號│││├────┼──────────┼──────────┼──────────┤││判決日期│101年10月30日│103年07月17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1號│103年度上易字第541號│││判決├────┼──────────┼──────────┼──────────┤││判決│102年1月15日│103年07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同附表編號1│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300號││└────────┴──────────┴──────────┴──────────┘

更多裁判書